據羊城晚報,黃澤宇表示,當公司正常運作,員工居家可正常辦公時,員工居家應當按正常出勤處理,公司需向員工全額支付固定工資。
如果公司已停工停產,員工感染新冠居家的,公司在第一個工資周期內,應當正常向員工支付工資;從第二個工資周期開始,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如果員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公司應當向員工發放生活費。
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
也就是說,勞動者“陽”了,居家隔離期間,用人單位也應當正常支付其工資待遇,與出勤相關的餐補、車補等可不支付。另外,需要注意區分的是:
如果勞動者居家隔離期間,身體狀況不允許工作,在其沒有做任何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的是工資構成中如基本工資加崗位工資等固定部分的工資;
如果勞動者居家隔離期間,依然完成了日常工作、在家中正常辦公,用人單位除了支付其固定部分的工資,還需支付涉及績效、獎金、提成等非固定部分的工資。
勞動者隔離期結束后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根據醫療機構的病休證明,用人單位按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如果勞動者沒有醫療機構的病休證明又需要繼續休養的,用人單位可優先安排其使用年休假、加班調休、公司福利假期等;如果勞動者既無醫療機構病休證明,且無其他假期可用的,可申請事假,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其請休事假期間的工資。
據海寧法院,新冠患者自己選擇居家隔離的,仍然是屬于隔離的一種情形。在這個期間,應當按正常工資標準發放工資。如果員工居家隔離后,因為病情嚴重需要轉到醫院治療的,在醫院治療過程中,應當按照醫療期來計算,發放病假工資。
此外,居家辦公和在單位辦公的實際區別就是一個工作地點的變化,其他的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并沒有任何變化。用人單位依舊要遵守國家公示的休假制度和工作時間的固定:每天8小時、每周40個小時,加班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等。加班應該支付加班工資。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勞動關系處副處長吳瀟雯表示,目前關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勞動關系政策依然適用于2020年出臺的《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提出不能要求勞動者休病假,因為這是按照國家的有關政策開展的居家隔離,必須按照正常勞動支付其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并且不能在此期間解除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針對不少員工提到的,公司要求有核酸、抗原檢測結果或醫院診斷證明才能請病假,吳瀟雯則表示,實際操作中,如果實在無法出具核酸、抗原陽性證明或者社區相關證明,盡可能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以視頻作為輔助證明。